某公司与王某某以及罗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王莉佳 更新时间 : 2020-12-11 浏览量:674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罗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6462号
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罗某某,男,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罗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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