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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王某某以及罗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王莉佳  更新时间 : 2020-12-11  浏览量:674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罗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6462号

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罗某某,男,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罗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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